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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赋 编辑
算赋是汉代政府对成年人征收的一种人头税。汉高祖四年 (公元前203年)“初为算赋”。规定凡年龄15岁到56岁的成年男女,每人每年交纳120钱。称为一算,用作购置车马兵器。文帝时改一算为40钱,武帝时又恢复到120钱,宣帝时又以90钱为一算,成帝时以80钱为一算。“算”的高低,决定人民负担的轻重。对少数民族地区也征算赋,令成年人交賨布 (麻布) 一匹,板楯蛮地区除罗、朴等七姓外,每口每年纳賨钱40。
中文名:算赋
定义:秦汉时政府向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
创于:商鞅
秦时称:口赋
算赋数额偶然有因特殊情况而减轻的﹐如文帝时曾减到四十钱﹐宣帝甘露二年(前52)曾暂减民算三十钱(收九十钱)﹐成帝建始二年(前31)每人暂减四十钱(收八十钱)。
算赋也有因各种原因而蠲免的﹐如武帝元封元年(前110)令巡行所经郡县特诏免算﹔宣帝地节三年(前67)令流民欲还本土者免算﹔武帝初即位时(前140)免民八十以上家两人算赋以示敬老;东汉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免产子之家三年算赋﹐怀孕女子之夫一年算赋﹐以奖励人口增殖﹔明帝永平九年(公元66)诏与徙朔方的罪犯同行之妻﹐若死而又无父兄的﹐复其母口算﹔章帝元和元年免无田而应募徙往他处的贫民三年算赋﹔安帝永初四年(110)﹐桓帝永寿元年 (155)暂免战乱地区算赋﹔安帝元初元年 (114)免受灾的三辅地区三年口算等。另方面﹐算赋也有偶然增加的﹐灵帝时南宫着火﹐即曾令敛天下口四十钱供修治宫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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