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吏律 编辑

秦代关于任用官员的法律

置吏律置吏律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秦简(云梦秦简)共两百零一枚简、律文一百零八条,包括置吏律三条。置吏律是秦代关于任用官员的法律。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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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置吏律

定义:秦代关于任用官员的法律

律文一: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

律文二:除吏、尉,已除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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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文仅三条,其一:「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免除,尽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为补之,毋须时。 置吏律」(第157-158简)秦简整理小组注云:「据《史记》,秦只有十二个郡的时期,至少应在秦始皇五年以前。」可据此推测律文的形成年代。后二条牵涉官吏的任免及职务代行规定,居延及敦煌汉简中有许多实例可供参考。

与之同时出土的并列为秦代行政法的还有 徭律 (一条)、军爵律(二条)、司空律(十三条)、传食律(三条)、行书律(二条)、内史杂律(十一条)、尉杂(二条)、属邦律(一条),共计三十八条律文。

置吏律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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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文一

原文

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免除,尽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为补之,毋须时。

译文

县、都官和十二个郡,任免吏、佐和各府属员,都从十二月初一起任免,到三月底截止。如有死亡或因故出缺的,则可补充,不必等到上述规定时间。

律文二

原文

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视事及遣之;所不当除而敢先见事,及相听以遗之,以律论之。啬夫之送见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

译文

任用吏或尉,在已正式任命以后,才能令他行使职权和派往就任;如有不应任用而敢先行使职权,以及私相谋划而派往就任的,依法论处。啬夫被调任其他官府,不准把原任官府的佐、吏任用到新任官府。

律文三

原文

官啬夫节(即)不存,令君子毋(无)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

译文

官府的啬夫如果不在,叫办事不出差错的有爵的人或令史代理,不要叫官府的佐、史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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