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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吏律 编辑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秦简(云梦秦简)共两百零一枚简、律文一百零八条,包括置吏律三条。置吏律是秦代关于任用官员的法律。
中文名:置吏律
定义:秦代关于任用官员的法律
律文一: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
律文二:除吏、尉,已除之
与之同时出土的并列为秦代行政法的还有 徭律 (一条)、军爵律(二条)、司空律(十三条)、传食律(三条)、行书律(二条)、内史杂律(十一条)、尉杂(二条)、属邦律(一条),共计三十八条律文。
律文一
原文
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免除,尽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为补之,毋须时。
译文
县、都官和十二个郡,任免吏、佐和各府属员,都从十二月初一起任免,到三月底截止。如有死亡或因故出缺的,则可补充,不必等到上述规定时间。
律文二
原文
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视事及遣之;所不当除而敢先见事,及相听以遗之,以律论之。啬夫之送见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
译文
任用吏或尉,在已正式任命以后,才能令他行使职权和派往就任;如有不应任用而敢先行使职权,以及私相谋划而派往就任的,依法论处。啬夫被调任其他官府,不准把原任官府的佐、吏任用到新任官府。
律文三
原文
官啬夫节(即)不存,令君子毋(无)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
译文
官府的啬夫如果不在,叫办事不出差错的有爵的人或令史代理,不要叫官府的佐、史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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