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书 编辑

战国时期法家学派的代表作之一

商君书商君书

《商君书》也称《商君》《商子》,现存26篇,其中2篇有目无书,是战国时期法家学派的代表作之一,着重论述了商鞅在当时秦国施行的变法理论和具体措施。是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可能还包括其后学)著作汇编。

《商君书》论述了“强国弱民”,认为能够战胜强敌、称霸天下的国家,必须控制本国的人民,使之成为“弱民”,而不是“淫民”。商鞅认为国家的强势和人民的强势是对立的。只有使人民顺从法律、朴实忠厚,人民才不易结成强大的力量来对抗国家和君主,这样国家才会容易治理,君主的地位才会牢固。

《商君书》中认为人性本恶,必须承认人之恶性,治理国家要以恶治善才能使国家强大。

《商君书》中主张重刑轻赏,他认为加重刑罚,减少奖赏,使君主爱护民众,民众就会拼命争夺奖赏;增加奖赏,减轻刑罚,使君主不爱护民众,民众就不会为奖赏而拼死奋斗。

《商君书》作者存在争议,如《更法》《错法》《徕民》等多篇涉及商鞅死后之事,显非出自商鞅之手。《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云“殆法家流,掇鞅余论,以成是编”。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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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商君书

作品别名:商子

作者:商鞅及其后学

创作年代:战国时期

文学体裁:著作汇编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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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

《商君书》的文体多样。议论体有《农战》《开塞》《划策》等十数篇,或先综合后分析,或先分析后综合,兼用归纳演绎,首尾呼应。有时也运用比喻、排比、对比、借代等修辞手法。说明体有《垦令》《靳令》《境内》等篇,是对秦政令的诠释。辩难体有《更法》,通过人物对话相互驳辩来阐述中心论点,司马迁录入《史记·商君列传》(文字有改动),用以表明商鞅的主张。

内容

《更法》篇第一详细记述了商鞅与甘龙、杜挚在秦孝公面前争论变法的问题。

清代木版《商君书》清代木版《商君书》

《去彊》篇第四论削除民不听从政令带来的弊端,并需要籍以刑罚,专心农战,少事商贾做为解决之方。“国以善民治奸民者,必乱至削;国以奸民治善民者,必治至彊。”国家把以对善人的宽大来治理奸恶的人民,国家必然陷入动乱,衰落。而如果国家以对付恶人的谨慎来治理善民,国家才可以稳定强大。

《开塞》篇第七提出了社会发展的三个阶段:“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说仁,下世贵贵而尊官。”这种历史变化的观点在哲学史上有重要的进步意义。在具体措施上,此书主张加强君权,建立赏罚严明的法治制度,取消贵族的世袭特权,奖励军功,提倡耕战,同时反对用诗书礼乐和道德教化的手段治理国家。

《弱民》篇第二十旨在阐述“弱民”与“强国”之间的相对关系。“民弱国强,民强国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民如果强了,国君的统治地位就不稳了,所以国君的统治地位要想稳定必须先“弱民”。

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引公孙鞅曰:“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这与《商君书》中《靳令》《说民》篇文字大致相同。司马迁在《史记·商君列传》最后说:余尝读商君开塞耕战书,与其人行事相类。

《商君书》正好有《开塞》篇、《农战》篇,这说明韩非和司马迁所见到的商鞅的著作,基本都在此书之中。但此书在后人编纂或流传过程中,搀入一些其他法家的言论,这是不可避免的。

作者争议

对于《商君书》的作者,学界历来充满争议。《汉书·艺文志》法家类:“《商君》二十九篇。”班固注云:“名鞅,姬姓,卫后也。相秦孝公,有列传。”这是最早明确将《商君》的作者归于商鞅的著录。

清代木版《商君书》清代木版《商君书》

在唐代之前,学界对此并无异议。但到了宋代以后,各种观点逐渐增多。已知最早对《商君书》的作者提出怀疑的是南宋黄震,他认为“其文烦碎不可以句,至今开卷于千载之下,犹为心目紊乱,况当时身被其祸者乎!……或疑鞅亦法吏有才者,其书不应烦乱至此,真伪殆未可知。”不过黄震提出的仅仅是一种怀疑,毕竟文辞的烦碎不能作为伪出的证据,也可能是流传的原因。同期的周端朝也表示“商鞅书亦多附会后事,拟取他辞,非本所论著也。”

关于《商君书》的作者,学术界颇有争论。第一种意见认为《商君书》基本是伪书,持这种看法的有郭沫若、黄云眉、顾实、刘汝霖等。第二种意见是基本肯定《商君书》的作者是商鞅,这种看法的学者很少,因为学界已经在《商君书》中找到了多处后出的证据,这部分作品大概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商鞅死后至秦昭王时期的作品;另一类是秦昭王后至秦始皇统一天下前的作品。比如《更法》篇从《四库全书》开始便被质疑非商鞅所作,一般认为是战国时期秦国的史官所作。《弱民》篇更是提到了商鞅逝世六十年后秦国攻破楚国鄢、郢之事,还有《错法》篇曾提及秦武王时力士乌获,此人出现时商鞅已经死了二十九年,故此篇决非商鞅所作。

第三种意见认为《商君书》是商鞅遗著与其他法家遗著的合编,此书非作于一人,也非写于一时,持这种看法的有高亨等人。有人也提出的看法是,前两种意见有些牵强,第三种意见有一定道理。《韩非子·五蠹》篇说: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这说明商鞅确著有此书。

作品目录

《汉书·艺文志》著录《商君》二十九篇。《隋书》《旧唐书》《新唐书》《宋史》或著录《商君书》,或著录《商子》,皆曰5卷。宋代郑樵《通志·艺文略》、晁公武《郡斋读书志》都说“今亡三篇”,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则说“今亡其一”,可能是他们所见的版本不同,因而所记的缺佚篇数也不一样。

而今,《商君书》共有26篇,其中两篇只有篇目而无内容,加上《群书治要》卷36引《商君书·六法》中一段,实际只有24篇半。《诸葛武侯集》中始有《商君书》之名,又称《商子》,现有26篇,其中第16篇存目无文,第21篇有录无文,实存24篇。

第一篇 更法

第十篇 战法

第十九篇 境内

第二篇 垦令

第十一篇 立本

第二十篇 弱民

第三篇 农战

第十二篇 兵守

第二十一篇 御盗

第四篇 去强

第十三篇 靳令

第二十二篇 外内

第五篇 说民

第十四篇 修权

第二十三篇 君臣

第六篇 算地

第十五篇 徕民

第二十四篇 禁使

第七篇 开塞

第十六篇 刑约

第二十五篇 慎法

第八篇 壹言

第十七篇 赏刑

第二十六篇 定分

第九篇 错法

第十八篇 画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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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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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书》有严万里校本,近人朱师辙撰有《商君书解诂定本》,王时润撰有《商君书集解》。

革新变法

革新变法是法家思想的精髓。《更法》篇详细记述了商鞅与甘龙、杜挚在秦孝公面前争论变法的问题。

针对秦孝公怕变更法度、改革礼制受天下人非议的想法,商鞅说:“行动迟疑就不会有名,做事犹豫就不会成功。我劝君王还是赶快下决心变更法度吧,不要怕别人的批评议论。法度是爱护人民的,礼制是利于国事的。所以圣人治国,只要能使国家强盛,就不必沿用旧的法度;只要有利于人民,就不必遵守旧的礼制。”针对甘龙“因袭人民的旧礼俗去施行教化,不费什么事就能成功。依据旧法度治理国家,官吏既很熟悉,人民也能相安”的说法,商鞅说:“这都是俗人的言论。”

夏、商、周三代的礼制不同,而都成就了王业;春秋时五霸的法度也不同,而都成就了霸业。所以聪明的人创造法度,而愚昧的人受法度的制裁;贤人改革礼制,而庸人受礼制的约束。我们不能和受礼制约束的人商讨大事,不能和法度制裁的人计议变法。针对杜挚“效法古人就没有错误,遵守旧礼就没有奸邪”的说法,商鞅说:“古代的政教不同,我们效法哪个古人?帝王不相因袭,我们拘守谁的礼制?礼制、法度要随着时代而制定,命令要符合实际的需要。所以我说,治理人民,并非一个方法;为国家谋利益,不必效法古人。”

“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成为商鞅倡导变法的名言。《开塞》篇从考察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入手,论证了战国末年只能实行法治,才是可行的治国道路。“圣人不法古,不修今。法古则后于时,修今则塞于势”。从而说明只有变法革新,才能使国家富强兴盛。

重农重战

这是法家思想的重要内容。《商君书》中有关重农重战的论述最多。如《农战》说:“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善为国者,仓廪虽满,不偷于农。”“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靳令》说:“农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朝廷让人民拿剩余的粮食捐取官爵,农民就会卖力耕作。《算地》说:“故圣人之为国也,入令民以属农,出令民以计战。……胜敌而革不荒,富强之功,可坐而致也。”国家富强的功效就在农战两项。

《去强》说:“兴兵而伐,则武爵武任,必胜。按兵而农,粟爵粟任,则国富。兵起而胜敌,按兵而国富者王。”《垦令》篇还提出了20种督促人民耕垦土地的办法。如国家按统一标准征收地税,农民负担的地税就公平了,国君讲求信用,百官不敢作弊,农民就会积极耕种土地。可见。重农重战。是法家治国的根本大计。

重刑少赏

加重刑罚、轻微奖赏(有时也说厚赏),是法家的重要思想。《错法》篇说:“明君之使其臣也,用必出于其劳,赏必加于其功。功常明,则民竞于功。为国而能使其尽力以竟以功,则兵必强矣。”《去强》篇说:“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兴国行罚,民利且畏;行赏,民利且爱。”加重刑罚,减轻赏赐,就是君上爱护人民,人民就肯为君上死。加重赏赐,减轻刑罚,就是君上不爱护人民,人民就不肯为君上而死。《去强》又说:“以刑去刑,国治;以刑改刑,国乱。故曰:行刑重轻,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也就是说,用刑罚来免除刑罚,国家就治;用刑罚来招致刑罚,国家就乱。《开塞》说:“治国刑多多而赏少,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可见法家是重刑而轻赏的。

对如何执行刑罚时,法家主张要统一刑罚。《赏刑》说:“所以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这就是说,执行刑赏对谁都一样。

重本抑末

这也是法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壹言》篇说:“能事本而禁末者,富。”所谓“末”就是指的商业和手工业。《农战》篇说:“农战之民千人,而有《诗》《书》辩慧者一人焉,千人者皆怠于农战矣。农战之民百人,而有技艺者一人焉,百人者皆怠于农战矣。”“豪杰务学《诗》《书》,随从外权,要靡事商贾,为技艺,皆以避农战。民以此为政,则粟焉得无少,而兵焉得无弱也。”可见,法家对空谈是排斥的。

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的重要一家,法家著作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遗产的重要部分,批判地吸收民族文化遗产的精华,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的文化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自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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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语文中,“自治”二字作为一个固定词组连用,盖始自《商君书》,在其《定分篇》中,“自治”一词,凡三见。曰:“天下之吏民虽有贤良辩慧,不敢开一言以枉法;虽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铢。故知诈贤能者皆作而为善,皆务自治奉公。”曰:“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则大诈贞信,民皆愿悫而各自治也。”又曰:“圣人立天下而无刑死者,非不刑杀也,行法令明白易知,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故明主因治而终治之,故天下大治也。”

从字面的意思看,《商君书》中的“自治”,是指民众自己治理自己。法家学派中,商鞅一派最重视“法”的功能,他们强调整个社会应在法制的控制之下,依法而行事,吏民皆知法守法,在这个前提下,民众做好自己分内的职事则可,此即为“自治”。但是,在《商君书》特定的语境下,“自治”仍有自己特有的意涵,即第一,“自治”是法制框架下的“自治”,实际上是法制框架下的无条件顺从;第二,从中可能体察出民众自由和权利的缺失。笔者不揣浅陋,略述其所以,以就教于方家。

军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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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画像商鞅画像

《商君书》的大多数篇章都涉及军事,其主要的军事思想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积极主张战争

它认为战国时期是武力征伐的时代,“万乘莫不战,千乘莫不守。”(《开塞》)在这个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战争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要立足天下,称王称霸,就必须从事战争,“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反对所谓“非兵”、“羞战”的论调,明确肯定战争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战去战,虽战可也。”(《画策》)

农战结合

它认为,农耕为攻战之本,因为农业生产不仅为战争提供物质基础,而且人民致力于农耕,才会安土重居,从而为保卫国土而战。农、战结合才能使国富兵强。

重刑厚赏,以法治军

“赏使之忘死,威使之苦生……何不陷之有哉!”(《外内》)通过刑、赏要造成人民“乐战”的风气,“民闻战而相贺也,起居饮食所歌谣者,战也。”(《赏刑》)

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战略、战术

主张明察敌情,量力而行,权宜机变,灵活主动。强调用兵作战要“谨”,反对盲动。注重士气在作战中的作用。在《兵守》篇中探讨了守城防御作战。

公元前338年,秦惠文王即位,商鞅被处“车裂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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