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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编辑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中文名:劳动关系
外文名:Labor Relation
别名:劳资关系、劳工关系
表达式: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提出者:邓洛普
提出时间:1958年3月7日
适用领域: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管理
应用学科:劳动关系学、社会学
法律特征
1、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劳动法》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3、劳动法适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包括外资企业)。《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关系认定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区 别 | 劳动关系 | 劳务关系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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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 | 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 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
适用的法律不同 | 劳动关系是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 | 劳务关系主要是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 | - |
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 |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 | 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过错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与雇主无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也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明显不同。 |
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 | 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国家法律不会作出过多干预。 | - |
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不同 |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契约或者说从属的雇佣契约。企业对职工遵守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有进行奖惩的单方权力。 | 劳务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只有劳务合同本身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任何一方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能成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 - |
主体的待遇不同 |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 | 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 - |
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和报酬的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 | 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 劳动合同关系中,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报酬的支付方式以货币形式和按月支付为显著特征。 | 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劳务合同关系中,报酬可以以货币、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方式支付,可以分期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 - |
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 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 | 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行政主管部门不会作作出过多的干预。 | - |
保护时效不同 | 1995年《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现行劳动仲裁的申诉时效为六十日。 | 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劳务争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之规定,即两年。 | - |
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 | 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 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劳务提供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只能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过错方来承担赔偿责任,即过错原则。也就是说,损害事故的发生,全部是由于劳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产生的,则由劳务提供者自己承担责任;劳务关系双方对事故的发生都有过错的,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来源:《试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在国内,开设劳动关系本科专业的只有中国劳动关系学院(2005年开设)、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6年开设)、中国人民大学(2009年开设)、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年开设)、山东工商学院(2009年开设)、山东管理学院(2013年开设)、广东金融学院(2014年开设)、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开设)、北京物资学院(2014年开设)、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14年开设)等10所高等院校。
2024年3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提出:根据实际用工,判断外卖小哥等与平台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破除以劳务连环外包、诱导注册个体户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的“障眼法”。明确把“付出实质性劳动”和“明显占用时间”作为线上“隐形加班”的认定标准,让在线工作有收益,离线休息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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