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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农庄 编辑
集体农庄,是前苏联农民为共同经营农业生产而组织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1929年下半年,前苏联开始全盘集体化,大量建立农业公社,强制实行大部分生产资料公有化。1930年,联共(布)中央确定集体农庄运动的基本形式是农业劳动组合,即土地国有,由劳动组合永久使用,其他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归集体所有;组合农户共同劳动,收入在作了各项必要扣除后按参加劳动的数量分配,组合农户可以保留小农具和一定数量的家畜家禽、经营规定的宅旁田地和家庭副业作为辅助收入。
集体农庄
在苏维埃政权初期,前苏联农村曾经出现过农业公社、共耕社、农业劳动组合等多种形式的集体农业(见前苏联农业集体化)。30年代初前苏联开展全盘集体化运动时,确定农业劳动组合为集体化的基本形式。此后,通常就把农业劳动组合称为集体农庄。
在集体农庄中,基本生产资料如大型农具、役畜、畜群、经营用建筑物等等,属于集体所有;庄员进行集体劳动;农庄的收入在扣除补偿生产资料消耗、提取公有基金以后,按庄员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给个人消费。同时允许庄员保留一定数量的宅旁园地和小农具,自养一定数量的牲畜和家禽,经营家庭副业。
前苏联时期农民加入集体农庄
50年代中期,前苏联广泛合并集体农庄,集体农庄规模迅速扩大。1981年,前苏联共有集体农庄25900个,平均每个集体农庄有489户农户,6500公顷农业用地,1850头牛(其中奶牛623头),1067头猪,1730只羊,拥有41台拖拉机(自然台)。集体农庄已经初步实现了农业现代化。
1934年基本上实现农业集体化以后,集体农庄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曾是前苏联农业主要的经济成份。
1940年集体农庄生产的谷物,占谷物总产量的80%,原棉占94%,甜菜占43%,肉占19%,奶占17%,羊毛占49%。
随着国营农场的发展以及20世纪50年代中期大批集体农庄改组为国营农场,集体农庄在农业生产中的比重大大下降。到20世纪80年代初,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的比重已大体相等。
1980年,集体农庄生产的谷物占谷物总产量的50%,原棉占66%,甜菜占90%,向日葵占73%,肉占31%,奶占38%。
集体农庄内部按生产原则或者地区原则设立其下属单位。
大型集体农庄为三级组织结构,即集体农庄、分农庄、生产队(畜牧场),中小型集体农庄为两级组织结构,即集体农庄、生产队(畜牧场)。
前苏联集体农庄庄员一起在田间用餐
在计划工作中,实行以商品产量为出发点的新计划办法;在生产方面,国家只向集体农庄下达一项指标,即各种农产品采购量,其他指标如总产量、单位面积产量、牲畜产品率、播种面积与结构等等,都由集体农庄自行决定;在采购制度上,取消义务交售制等多渠道采购办法,实行统一的国家收购制,并固定收购任务(一定五年不变),对于超计划(或超过前五年平均交售水平)交售给予50%的加价奖励;在劳动报酬制度上,实行有保障的农业劳动报酬制,参照当地国营农场的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劳动报酬;在贷款制度上,实行银行直接贷款制;在农庄内部劳动组织和劳动报酬形式上,大力推广生产队(小组)集体承包责任制。
同时,发展农庄之间、集体农庄与国营农场之间的跨单位协作,加强同与农业有关的部门的农工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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