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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制 编辑
计件工资制是指按照生产的合格品的数量(或作业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而不是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的一种工资制度。计件工资制是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算工资的制度,是计时工资制的转化形式,指需按已确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它的一般表现形式有: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
1958年以后计件工资制的实施受到很大冲击,特别是在十年内乱其间,计件工资制度几乎全部停止实行。
1977年国家重申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一样,都是贯彻按劳分配的有效形式。国务院指出:计时工资制是根据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的长短(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月工资制)来计算工资的制度,是我国工资分配的基本形式;但很多情况下,还要实行计件工资,对于符合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作,都应当实行计件工资制。
197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强调,有条件的企业需实行计件工资制。
1980年,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试行《国营企业计件工资暂行办法(草案)的通知》,进一步规定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具体要求,并明确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目的和必备的条件。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应该按照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1994年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的确定应建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经过集体协商,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指按照职工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 (或作业数量) 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计发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种或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1) 能准确计量产品数量;
(2) 有明确的质量标准,并能准确检验
(3) 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主要取决于工人的主观努力;
(4) 具有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和较健全的原始记录;
(5) 生产任务饱满,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和产品销路正常,并需要鼓励其增加产量。
计件工资具有直接无限计件工资、有限计件工资、累进计件工资、超额计件工资等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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