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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地租 编辑
实物地租是封建地租的形式之一。是封建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强迫租佃农民交出自家生产的产品的一部分,亦即无偿占有的农民全家的剩余劳动的产品。亦称产品地租。在许多情况下,它是与劳役地租相结合的。
中文名:实物地租
性质:封建地租的形式之一
在实物地租形式下,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不再有份地和自营地的区分,土地都租佃给农民耕作,土地所有者无偿地占有的剩余劳动也是在租给农民的土地上进行的,因此,农民家庭的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已不再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分开。在此条件下,农民的剩余劳动虽已不必在土地所有者的直接监督和安排下进行,但却必须把体现这一剩余劳动的产品,无偿地交给土地的所有者。
在实物地租形式下,农民家庭的剩余劳动,已不再表现为家庭成员的个人劳动,而主要是通过农田产品的一个部分表现出来。产品中交纳地租的部分,仍然直接表现为无偿剩余劳动。但它所体现的不是农田产品的剩余部分,而是全家劳动的剩余部分,产品纳租以后的存留部分也不是全部必要产品或必要劳动,而只是其一个或大或小的部分。
在形式上,实物地租主要是农产品,也可以包括家庭手工业产品,但实质上它体现的却必然是农民家庭经济全部生产的剩余产品。这就是说:“形成地租的剩余产品,是这个农工合一的家庭劳动的产品,而不管这个产品地租是象中世纪常见的情况那样,或多或少包括工业品在内,还是只以真正的土地产品来交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 896页)。
在实物地租形式下,劳动者多少可以支配自己一家的全部劳动时间,不再或很少中断生产去为地主服役,甚至还可能获得支配部分作物品种的自由,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因而提高,改进经营的积极性也有所增加,从而推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是,与此同时,由于产品地租的数量过大,或者遇到歉收年景,纳租以后的存留部分不可能维持农民家庭生产和生活的原有规模和水平,这时农民就必须缩小生产规模或者压低生活水平。在这些情况下,农民各户会出现向贫富两极分化的现象,同时,也会出现富裕农户占有别人劳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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