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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道路 编辑
一个国家从自我封闭走向改革开放形成了巨大的社会需求,经济要持续发展,政治要文明进步,社会要和谐稳定,人民生活水平要全面提高,这些没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不可能实现。30年来,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是在这样一个巨大而迫切的需求背景下,从无到有,从点到面,从稚嫩到成熟,从学习西方经验到形成自己独有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是法治环境的改善助推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全面提速。可以说,改革开放与法治建设两者的互动成就了中国奇迹。
30年的历史并不算太长,我们都还能记起,上个世纪末,中国的经济在高速发展,但所有的媒体,所有的传播手段,差不多都在传达着一个声音———呼唤法制、呼唤立法。谁都明白一个最简单的道理,在没有法律规范的市场环境中,动辄就会是地雷阵,动辄就会是万丈深渊,每一个改革的参与者都可能成为试验品和牺牲者。
已经去世的顾明同志在1979年曾任国务院副秘书长,他在谈到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诞生时说,当时我们想吸引外资来华,但外商说没有法律,他们的权利没法保障,所以不来。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同志很着急,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半年内提交中外合资企业法草案。顾明同志接到这个任务感到为难,因为我们没有这方面的经验,所以只能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结果在1979年7月1日中外合资企业法与刑法、刑诉法等7部重要的法律一起出台,1990年这部法律被重新修改。
1992年11月2日本报一篇题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评论员文章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反响。在我国明确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这篇文章提出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我们必须以完备的市场法制来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
当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全社会达成了共识的时候,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也随之进入了全面的提速期。一批重要的经济法律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出台,经济立法进入了大发展、大跃进的黄金期。我们用短短几年的时间走过了很多老牌市场经济国家上百年的法治之路。
不可否认,这些法律有很强的时代特色,也有不少是应急之作,但是正是这些法律为30年中国的经济建设立了规矩、建了制度,保证经济一直处于平稳高速的发展态势;同时也正是这些法律搭建了中国经济法制的框架,使中国的市场经济驶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
如果说经济发展对法治的迫切需求使中国前一个时期的法治建设呈现出一种比较明显的工具主义倾向,那么,从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到1999年依法治国入宪,法治已经开始上升为一种治国的基本方略。
民主法治建设30年,很多人都会津津乐道于“法制”与“法治”的一字之变。这一个字代表了中国人治国观念的一次巨大飞跃。古人也说法制,因为法律制度在统治者看来不过是一种工具而已,背后自有一只权力之手在操纵;而法治则不同,它代表着一种全新的治理方式:任何权力都必须在法律下运行。法治解决的是权力控制难题,如果把它放在中国几千年历史的时空下审视,我们就更能体味出它的份量,这是一种政治理念的根本性突破。
人的价值究竟几何?权利能否扼制权力的专横?2003年3月20日,一个叫孙志刚的大学生在广州一家收容遣送站悄悄地死去。他以自己年轻的生命终结了实行20年之久的收容遣送办法,为人的权利赢得了应有的尊严。一年之后,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此次修宪最大的亮点,“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宪法化。
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举世震惊,无数鲜活的生命在一瞬间告别尘寰。为了生命的尊严,全国哀悼日,五星红旗第一次为在自然灾害中罹难的同胞而降,一个国家的品格在权利的张扬中提升。以人为本、人权至上、人的尊严至上的观念已深入人心,深入国家的政治生活。
与人权入宪有异曲同工之意,“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表述也出现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这一宪法规定催生了物权法的出台。而物权法的核心就在于民生至上、公私财产平等保护、让有恒产者有恒心。
民主政治的根本是民主选举,作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一个重要的方面,基层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最直接的实际体现。1982年修订的宪法中明确了这一基层自治制度;1988年,旨在保障亿万农民自治权利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试行,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1998年正式施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又进一步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性质,并完善了直接选举的程序。
正是权利保护的不断深入,民主政治的不断完善,才使中国的改革开放始终沿着一条以发展来促进民主、民生、民权,以发展来惠及每一个公民的健康之路奋勇前行。
大概谁都想不到,改革开放30年,中国以权利对抗权力的第一个实践者是一位已经六十多岁,来自浙江温州农村的老人。他叫包郑照,1988年,他因自家房子被强拆而向法院起诉苍南县政府,被媒体誉为“民告官第一人”。当岁月的浮华散尽,我们再次反观这段历史,黄土垄中,那位业已安息的老人是否曾经想过实践者的勇气永远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最大动力。
1989年,包郑照败诉后的第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获全国人大通过,“民告官”终于有法可依。
社会生活中行政权力永远是最难驯服的一匹“野马”,惟其如此,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作为约束行政权力的行政法治建设最为活跃,推进也最为强势。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一系列对于规范行政权力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相继出台。特别是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发布以来,法治政府已进入全面大提速阶段。而行政法律研究也从开始无人问津的“冷学”变成了如今大热的“显学”。有人指出,中国的行政法律规范之多、之细,在某些地方已经超过了一度“师从”的很多西方国家。
行政法治的飞速发展让中国进入了一个权力自我革命的时代。
30年的法院,从审判方式到执行工作,从制度建设到队伍建设,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实现了自身的飞跃。
30年的检察机关,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旨,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
30年,多少老公安回首来路,感慨万千,正是他们见证了公安机关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跨越之路。
30年,多少律师抚今追昔,思绪难平,正是他们从自身的工作和社会地位的提升中感受着中国的法治进步。
30年,还有多少平凡的普通人,从国家持续不断的普法中懂得了敬畏宪法和法律,懂得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更懂得了现代公民的社会责任。
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大局,30年来,我们的政法工作始终围绕这一目标进行着不懈的努力。
30年前,每一个人可能都会骄傲地对外宣称,“我是公家人”。公民是国家的附庸,我们看不到社会存在的影子,国家拥有一切的权力,也承担所有的责任。
30年后,面对惨烈的汶川大地震,面对追梦百年的奥运盛会,我们看到了志愿精神的伟大、社会组织的担当。我们共同见证了一个正在成长与壮大的公民社会。世界在为之喝彩,而我们自己也从中发现了改革与进步的新的力量。
无法否认,公民社会的成长是民主法治建设的结果,没有宪法与法律对权利的保护,没有行政权力的自我约束和收缩,没有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放权,就没有产生公民社会的基础。在权利与义务对等这一大的语境下,不断壮大的公民社会必然会承担起更多的责任与义务,助推中国未来的改革开放,开辟全新的历史空间。
多少人为此思潮澎湃、热血沸腾。从十一届三中全会我们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30年,大浪淘尽,千古英雄,30年,弹指一挥间,多少人的青春、理想、激情、智慧、奋斗、艰辛都融入了这30年的峥嵘岁月,凝聚成这壮丽的法律长卷。
毋庸讳言,中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新中国成立后,我们曾试图建立起现代的法治体系,但十年浩劫让所有努力毁于一旦。30年来,我们从一片法治荒漠中起步,在制度领域构建了一套现代化的法治体系,在思想领域完成了一次法治精神的启蒙。
30年中国的法治建设与中国的各项事业一同走过了一条艰难而曲折的发展道路。从摸着石头过河到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社会的前进方向,从学习借鉴西方的成功经验,到“中国模式”引动西方研究热潮。中国的强大是由内而外的,中国的自信源于我们对自己独特的文化和精神的自信。
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讲话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一阐述是对当代中国法治思想的高度概括。此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究与实践活动开始逐步系统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有机统一;是作为全人类精神财富的法治思想与中国自主发展模式的有机结合。没有对国情的深入了解,没有对30年发展脉络的清晰把握,就不会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充满东方价值观与文明精神的法治思想。
如果我们试图从纪念中寻找未来中国发展的方向与动力,那么,首推的是代表民族精神的文化,首推的是以法治文明为基础的政治文明。
从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我们看到,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的法治文化建设已经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没有思想的指导就没有前进的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意义就在于此。30年,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走到了一个新的拐点,立法进入攻坚期,司法改革向体制的深度试水,依法行政面临着众多的现实难题。而这些要取得最终的突破,只能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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