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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 编辑
合作经营亦称“契约式合营”。东道国资本与外国资本在合同基础上建立合作经营关系,合作各方按合同承担权利与义务的一种经营方式。合作经营的具体形式有两种: 一种是合作各方组成合作经营企业,按合同共同经营,实行全面的经营管理合作。另一种是合作各方不组成企业,而是各自以独立的经济实体的身份,按合同在经营管理的某一或某些方面实行合作。
没有组成实体的合作经营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引进外资和技术的一种契约式合营形式,其具体方式从共同生产零部件、共同制造产品、专业化协作到项目合作或联合投标等,种类繁多,但它们都具有下述基本特征:
第一,合作以合同为基础;
第二,合作不组成经济实体,更不组成法律实体,而单纯基于合同而活动;
第三,合作关系一般不受公司法或企业法支配,而受合同法支配。
合作经营与联营体的主要区别在于,联营体是股权式的经营,按合资各方股权的多少来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与风险,而合作经营是一种“契约”式的经营,合作各方按合同中约定的比例来分配利益和承担风险与亏损。这个比例的确定不受各方投资多少的限制,在中国企业同外国企业间的合作经营中,外方多以资金,先进技术、先进设备投资,中方多以场地使用权,厂房,设备等作为合作条件,合作经营的方式主要包括:补偿贸易、产品返销,技术交换、来料加工、来料装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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