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编辑

非营利全国性行业组织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CAEFI),于1987年11月在北京创立,是由商务部主管,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由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投资企业为主,联合组成的全国性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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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外文名:CHINA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CAEFI

注册机构:民政部

业务主管:商务部

登记证号:3225

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00795P

组织状态:正常

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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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

协会遵照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引导会员守法经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之间、会员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会员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职能

1.宣传贯彻国家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介绍中国的投资环境,为促进境外客商来华投资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2.组织会员企业交流在经营管理等有关方面的经验,表彰先进,促进共同提高;

3.接受会员的申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境外投资者对改善投资环境的意见;

4.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协调会员企业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事宜;

5.举办适应会员企业需要的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考察活动等;

6.组织会员企业在国内外举办产品展销活动;

7.组织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

8.开展同海外经济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9.编辑出版吸引外商投资工作的书刊;

10.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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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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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会长              王文涛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常务副会长    曹宏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副会长           原高强

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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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缩写为CAEFI。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内地成立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海外华侨华人在内地投资成立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的机构,外国工商团体在内地依法设立的代表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服务会员,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培训等多种服务;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会员诉求,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不断创新,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会员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倡导会员履行社会责任,为中国的和谐社会建设做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商务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提供国内外经济运行趋势和行业发展动态的信息;

(二)通过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网站发布信息,宣传会员单位,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三)组织会员开展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制定;

(五)组织会员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组织的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

(六)指导会员健全各项自律性的管理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坚持职业道德标准,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宣传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措施和成果;

(八)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九)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会员企业举办或参加交易会、展览会和贸易投资促进活动,为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十)开展与国内国外工商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相互了解,取长补短,相互借鉴;

(十二)倡导会员履行社会责任,参加社会公益事业,为中国和谐社会建设作出贡献;

(十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应依法经过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

在中国内地依法设立、注册、登记,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华侨华人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联谊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外国工商团体在中国内地依法设立的代表机构,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本团体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本团体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要求本团体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给予的帮助;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由本团体收回会员证书,并在本团体会刊上公布:

(一)失去法人资格者;

(二)2年以上不履行会员义务者。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本团体会刊上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产生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分支机构或1/5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和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由会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为当然理事。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研究本团体和行业面临的重大问题,策划重要活动和落实举措;

(四)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处理本团体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经过必要的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24日第6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