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票 编辑

法学领域术语

见票见票

见票是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中,本票出票人因持票人提示见票而在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检票日期并签章的行为。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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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见票

出处:《票据法》

属性:法律

隶属:本票中的特殊制度

见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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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中的特殊制度。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为见票即付票据,故无见票制度的规定。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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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票人的提示见票,即持票人向出票人提示本票,要求签见;

2.签见,即出票人验看本票,认为无误时在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并签章。拒绝见票的,持票人应作成拒绝证明。

见票的效力:

1.持票人遵期提示见票,出票人或担当付款人接受见票,则产生本票到期日确定的效力,持票人可于本票到期日请求出票人或担当付款人付款;

2.持票人遵期提示见票,被提示人拒绝见票,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作为拒绝证书的,可以直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虽遵期提示见票,但在被提示人拒绝见票时未依法作成拒绝证书的,或者持票人未遵期提示见票的,持票人丧失除对出票人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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