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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规定 编辑
中共中央、国务院最近发出了关于严禁进口、复制、销售、播放反动黄色下流录音录像制品的规定(即中发15号文件。)这是反对资产阶级思想腐蚀,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措施。近年来,海外不少黄色下流甚至反动的录音录像制品(主要是盒式有声录音带和录像带)通过多种渠道流入我国。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复制、转录、销售和播放,造成严重后果,特颁发此规定,规范录音录像制品市场,给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健康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为了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这一规定,宣布了五条具体规定,要求在京各部门、单位切实遵照执行。
中文名:五条规定
颁布时间:1982年4月12日
发布单位: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安部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安部为查禁反动黄色下流录音录像制品联合向在京有关单位宣布五条规定(节选)
(1982年4月10日)
一、所有党员、干部,包括国家机关非党工作人员,一律不允许放映和观看淫秽黄色的电影、录像、图片和书刊,也不允许复制、出租、借用、传播和保存这些东西。
二、所有这类东西,包括反动黄色淫秽的录音、录像、影片、图画、书刊、扑克牌等,要在10天内全部上交公安部门。各电视台在报道镜头中,也不要出现这类东西。
三、如果10天以内不交,事后查出来,该单位的党委书记、行政领导人和有关干部,都要受到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对触犯刑律的,要由司法机关依法判处。
四、所有饭店、宾馆、招待所和电视台,不能以“外宾需要”为借口而隐藏这类东西不交。要明确告诉外国旅客:在中国境内一概不准放映这些东西。
五、凡党员知道有这类东西藏匿不交,或放映传播这类东西的,要向公安机关或纪检部门揭发报告,知情不报者,也要受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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