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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干预 编辑
行政干预是指政府先借政权力量,依靠从上到下的行政组织制定、颁布、运用政策、指令和计划的方法,来实现国家对行政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管理的目的。具有控制、制约、调整、协调社会各地区、各部门行政管理工作方向,保证行政执行的集中统一,实现国家社会所期望达到的管理目标的功能。行政干预一般分为事前即预防性干预、事中即工作进行中的干预和事后干预三种,通常以后两种干预较为普遍。
1.狭义上一般特指行政干预,以国家权力为基础,强调垂直领导关系,下级服从上级的权威性。以中央政府为行政系统中心,保证全国政令统一,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统一行动、统一目标。
2.性质是指令性的,令行禁止,须无条件落实执行,具有强制效力。行政干预从集权体制中派生出来,是行政权力的体现。对于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威,保证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稳定的社会公共秩序,实现行政管理的预期目标是十分必要的,是行政机关执行管理职能的一个根本手段,对计划经济体制及其运转发挥过积极作用。
3.广义上是指,行政机关运用经济、法规、政策等手段,对国家事务运行状态和关系进行调节,以保证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一般分为直接干预和间接干预。
1.行政机关对所干预事项具有法定的行政权力,并依此代表国家实施干预活动,干预具有权威性;
2.行政机关与被干预者存在上下级关系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没有这种关系,干预无效;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干预要有法律依据或政策依据,不能任意干预。
行政干预一般分为强制性干预和非强制性干预两种。行政机关通过制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下达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所实施的行政干预,对所管辖的相对人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属强制性行政干预。行政机关以劝告、说服、宣传、教育等方式所进行的行政干预,对相关的人或机构起指导或诱导作用,没有强制力和约束性,属非强制性行政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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