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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管辖 编辑
选择管辖,是指确定管辖的一种方法。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共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从最有利于自己的角度,任意选择其中一个法院为管辖法院。选择管辖是解决积极管辖冲突的主要办法,也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受法律保护。确定选择管辖制度旨在方便诉讼,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原告所选择管辖的法院,不得借故推托,被告人也必须应诉。
选择管辖在实践中适用时,一般不会发生问题。但是也可能会发生一案“两诉”的情况,其具体表现形态是:同一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起诉,或是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向都具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哪个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的判断标准就是:先立案的法院享有管辖权。一旦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法院已经立案,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法院立案在先,应当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92年7月14日施行)
3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1994年12月22日施行)
2.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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