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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承认 编辑
国家承认(recognition of state)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新国家获得既存国家的承认就是它与承认国家进行交往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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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承认对新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影响的角度:存在两种学说,即构成说对国家或政府的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确认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承认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制度,可以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承认一经宣布就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奠定了全面交往的法律基础。而且,承认一般有溯及力,其效力可以追溯到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时。国家承认是指对新国家的承认,新国家可能因合并、分离、分立、独立等情况而产生。新国家取得他国承认后便可以和该国建立外交关系。
政府承认是承认一个新建立的政府并表示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常的关系。这种新建立的政府通常是由革命或政变等非宪法程序产生的,对于一般正常的政府更迭,则不产生承认问题。实践中,各国往往根据“有效统治”原则对一个新政府予以承认。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的联系与区别在于:承认新国家,就是承认一个新国际法主体的产生,而承认新政府则不涉及国际法主体问题;承认一个新国家,当然也就承认其政府,但承认一个新政府,只是承认该政府的更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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