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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 编辑
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是一种基本人权,指一个国家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表达的语言形式很多,包括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富有表现力的资讯。言论是公民表达意愿、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必要手段和基本工具,也是形成人民意志的基础,因而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
在中国,宪法确认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自由是相对的,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违反宪法中的其他内容,包括颠覆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政权制度;损害宪法所赋予的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故意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等。任何挑战国家主权、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言论,都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2024年3月14日,《美国所谓“言论自由”的事实真相》正式发布。
中文名:言论自由
外文名:Freedom of Speech
释义: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
类型:公民基本权利
英国海德公园里的自由演讲
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把言论自由作为人权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加以规定。
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也把言论自由列为首要的公民权。其后各国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都用宪法的形式赋予公民以言论自由。
1990年,苏联新颁布的新闻法中彻底放弃了对大众传媒的控制,并规定任何人不得干预“言论自由”。
2024年3月14日,外交部发布《美国所谓“言论自由”的事实真相》。这份报告用大量事实,揭露了美国所说的“言论自由”到底是什么样的言论自由;美国在国际上到处声称“言论自由”,但实际上干了些什么,真实目的是什么。
托克维尔
国际文件
《世界人权宣言》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中国法律
基本原则
在中国,宪法确认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自由是相对的,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违反宪法中的其他内容,包括颠覆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政权制度;损害宪法所赋予的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故意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等。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价值言论:通常包括政治性言论、宗教性言论、文化及艺术性的言论。在这不仅包括思想、口说、文字或图画所表达出的言论,象征性的言论(包括在特定时空脉络之下的行为或动作,如参与游行、集会)也应该被视为言论的表达而同受保障。
·低价值言论:通常包括商业性言论、猥亵性言论、诽谤性言论、挑衅或仇恨性言论。
基于民主思想,避免政府基于家长主义来管制言论内容,进而由人民自行判断并形成社会观念,对于内容限制应进一步区分该言论为高价值言论或低价值言论,前者给予高度保障,后者则依类型的不同而进行类型化的利益衡量。
对于非内容限制,则应该注意应符合以下要点方可谓无违于言论自由:
1、宪法赋予政府管制之权力;
2、不涉及言论内容;
3、可增进政府的重要或实质效益;
4、增进的利益不是为了压制言论自由;
5、限制措施所造成的限制不应超过追求上述政府利益的必要;
6、尚有其他管道供该言论表达使用。
促进民主
一种理论认为:言论自由是民主制度的关键,因为候选人的公开讨论是使竞选期间选民知道如何选择的根本要素。借由言论,人民得以影响政府决策,而且,足以使政府官员下台的批评能确保政府官员对其行为负责。在纽约时报与苏利文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批评政府及政府官员的权利是该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意义”。然而“纵使对一个健全政府的政治性表达或对公共事务评论是重要的,对言论及新闻的保障非指政治性表达及对公共事务的评论是不可加以限制、碰触的。”(时报企业与希尔案)
论者以为:当公民因惧于反击而不去表达其不满时,政府对公民即不会有所反应,从而,政府对于其行为所应负起之全部责任即随之减少。言论自由的拥护者通常断言政府压制言论自由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规避责任。
另外,有人立论:对言论自由施加的某些限制,在保护民主制度来讲是不冲突的或必要的,例如,在战后的德国,对支持纳粹的思想加以限制即使前述立论合理化。
发现真理
保障言论自由作为一种基本权最经典的立论为:其是发现真理的根本。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荷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曾在判决中写道:“对一个念头是否为真理最好的测试,即凭其力量在竞争市场中为人接受,并且惟有基于这样发现的真理,才能稳固地达成他们的愿望。”(阿布拉姆与美国联邦政府案)荷姆斯大法官是以很高明的比方——“想法的市场”来解释他的说法。
以想法的市场来阐述言论自由招致学者的批评,他们立论:以为各种想法都会进入想法的市场是错的,纵使各种想法都出现想法的市场上,某些因有较佳资源以响亮宣传使每个人都能听见的想法也会掩盖过其他想法。
另一个论点是:假设真理必然赢过谬误是错的,我们透过历史可知人们可能会受情绪的左右而非受理性的控制。就算真理终将被维护,过渡期间内可能会发生巨大的伤害。总归来说,对上述批评的回应是-承认“想法的市场”这个论点是有问题的;然而坚持把决定真相及审查谬误的决定权交给政府可能更糟。
提升自主性
另一个基本理论是:言论自由是人格及自主性最必要的方面。贝克教授说:“自愿地从事发言行为即从事自我定义或表达。一个反越战人士可能解释:当她在示威行动中反复地呼喊口号“立即停战”时,她这么做并没有期望她的言论会影响战争的持续。倒不如说她参加及呼喊口号吟诵是为公开地定义她自己对这场战争的反对。反战者提供了一个生动的例子来说明:用于自我表达的言论,不依赖于与他人的有效的交流、为自我成就及自我实现的重要性”。
保障言论因其有助于政治进程或推进真理强调表达的工具性价值之搜寻。美国大法官涂谷·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写道:“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仅服务政治的需求,并且服务人类需要自我表达的灵魂之需求”。(普罗康尼珥与马丁尼兹案)
崇尚自主性的激烈表达者认为,言论自由作为基本权利才能彰显人的自我,并认为这是建立秩序的必要。常用的说法是“错误的言论也有表达的自由”,有人反对言论自由是为了寻求真理,在他们看来言论自由促成真理的发现只是额外长出的果实。并确定言论自由的原则之一是:言论的内容是中性的,与真理无关。
批评本观点者争论,比起无数其他可被认为属自我的一部分或能促进自我满足的活动,并没有内在的理由判定言论是一个基本权利。
发扬容忍
另一个解释是:言论自由是构成我们社会的基本价值“容忍”所不可或缺的。李宝灵(Lee Bollinger)教授是本观点的支持者,并且主张“自由言论原则涉及一种特别的行动即:为杰出的自制开拓出一个社会互动的领域,其目的是以发展及证明社会对控制被许多社会遭遇所唤起感觉的容纳度”。自由言论原则被留下与关于帮助形成“社会的智识性格”一模一样。
这个主张是在说:容忍就算不是必要的价值,也是一个值得向往的价值,而保障不受欢迎的言论本身就是一个容忍的行动。这样的容忍作为一个典范可激发更多的容忍遍布在社会每一个角落。批评者主张:社会对于别人的不宽容是不必宽容的,例如那些鼓吹大规模的伤害、甚至鼓吹种族灭绝者,防止前述的灾害比起容忍那些为他们辩护者,应被认为更重要许多。
窃听风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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