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长制 编辑

中国明代在各州县设置的由粮长负责征解税粮的制度

粮长制粮长制

粮长制,是中国明代在各州县设置的由粮长负责征解税粮的制度。始创于大明洪武四年(1371年)。起初是指定一些大户人家负责征收粮食,并押送进京。后来由于成本大,大户人家纷纷退出,强迫一些贫穷人家负责。梁方仲先生认为,粮长制大概实行于明帝国三分之二的省份和地区。

其法,每州县按征收粮额分为若干粮区,区设粮长。最初粮长先在粮区内纳粮最多之大户中公推。后为政府指派。行粮长制的目的,在于杜绝官吏之侵渔,便于民户就地交纳,以保证税收。

明初,还具有基层政治首领的职能,职权为率同里长丈量土地、编造鱼鳞图册及黄册、劝导农民耕种生产、检举逃避税粮人户、呈报灾荒和蠲免事宜、揭发不法官吏和地方顽民等。有的还兼掌听讼理狱之权。后粮长职权仅限于税粮的征解。中叶以后名额增多,职权减轻,并改为轮充制。因受益日减,大户多不愿充任,于是强迫贫穷下户担任,始正式成为人民对政府的职役之一,是一种沉重的负担。清初仍在个别地区存留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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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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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粮长制

年代:古代

始创时间:洪武四年(1371)

类别:一种赋税制度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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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长制,是明代田赋制度中一个重要而突出的部分。洪武四年(1371年)初行于江浙一带,每纳粮一万石或数千石的地区划分为一区,每区设粮长一名,由政府指派区内田地多、纳粮多的大户担任。粮长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本区的田粮催征、经收、解运诸事宜。洪武年间,粮长解运税粮至京师(今江苏南京),常蒙皇帝召见,一些粮长还被提拔为官。后来,在江西、福建、湖广等地陆续设立粮长。其职权范围也有所扩大,行使拟订田赋科则、编造鱼鳞图册、检举流人户等职责。嘉靖后,实行一条鞭法,裁粮归里,粮长的职责由里长担任。

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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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在各州县设置的由粮长负责征解税粮的制度。始创于洪武四年(1371年)。其法,每州县按征收粮额分为若干粮区,区设粮长。先行于南直隶和浙江、江西,有漕各省曰漕运粮长,其他各省曰赋役粮长,苏、松等府兼征白粮的州县专设白粮粮长。10月初粮长先在粮区内纳粮最多之大户中公推。后为政府指派。行粮长制的目的,在于杜绝官吏之侵渔。取缔豪右包揽,便于民户就地交纳,以保证税收,杜绝中饱。

明初,粮长除征解税粮外,粮长还有基层政治首领的职权,率同里长丈量土地、编造鱼鳞图册和黄册、劝导农民耕种生产、检举逃避税粮人户、呈报灾荒和蠲免事宜、揭发不法官吏和地方顽民等。有的地区粮长还兼掌听讼理狱之权。后粮长职权逐渐缩小,仅限于税粮的征解。宪宗成化(1465~1487年)以后,漕运改行兑运,解运由卫所军担任,故漕粮长只负责税粮的催征,而江浙兼征白粮州县仍由粮长征收解运。

关于粮区的划定,有漕州县原以纳粮数千石至一万石为准,但也有少至数百石者。每一粮区所辖里数,则因地区而不同。浙江萧山县,宣德年间(1426~1435年)平均每区管辖十六里;安徽 怀宁县,嘉靖年间(1522~1566年)平均每区仅辖六里,江苏上元县则平均每区管辖二十一里。辖区既大,粮额自多,征收税粮任务繁重,粮长以下乃采行里甲分层负责制,由里甲催征,粮长收解,州县监收。粮区并设征收解运等机构。苏松等府粮长下设知数(司计算)一人,斗级二十人,粮米运夫约千人。运粮时,政府委官一人协运,粮长先到京师领取勘合,然后还乡办粮,督同里长甲首运粮交仓。成化年间改行兑运,裁撤运夫,虽粮长催征制依旧,但运输制度已有了改革。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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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长”这种有权无职的地方办事人员,之所以有着很强的诱惑力,主要是因为能够从征收税粮的过程中捞取灰色利益。除了依托纳粮来捞取灰色收入,一些粮长还想出各种办法中饱私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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