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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企业债券 编辑
重点企业债券是中国政府为促进重点企业发展、保证重点企业建设资金需求而特别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1987年5月决定在石油化工、钢铁和有色金属行业率先发行重点企业债券。其主要特点是,除按规定还本付息之外,还把发行企业的短缺产品与认购单位的优先受益权结合起来,如1987年发行的石油化工企业债券实行石油产品配额办法,每认购1万元人民币,配售计划价0#柴油和7#汽油各5吨。重点企业的发行对象为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期限一般为3至5年。
债券简介
1987年重点企业债券期限大多为3——10年,年利率一般较低,但债券大部分均带有国家重点企业的产品配额,即债券大都是以平价能源、原材料等偿还本息的,1988年由国家能源、交通、原材料等投资公司发行重点企业债券10亿元,期限为5年,平价发行,年利率为6%,不计息利,债券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重点企业债券采用收据形式,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不能转让,它采用分摊认购任务的发售方式,向有自筹基本建设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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