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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规 编辑
广告法规是经营广告应遵循的法律规定,具有严格的强制性和行政限制。广告法规属于政治行政法规范畴,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以国家强制性的手段来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违反广告法规,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其内容如下:专业广告的广告公司和兼营或者代理广告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广告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登记,或者申请登记未获批准的,不得承办广告业务,承办外商广告的单位,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私人不得经营广告业务,广告内容必须清晰明白,实事求是。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蒙蔽或者欺骗用户和消费者。广告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一)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二)有损我国各民族尊严的;(三)有反动、淫秽、丑恶、迷信内容的;(四)有诽谤性宣传内容的;(五)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参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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