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编辑

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

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

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3.

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4.

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申请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的应当具备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2015年7月取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最低注册资本100万元、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限制。文化行政部门在审批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娱乐场所、网络文化等经营单位设立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及设立章程、合同、企业管理制度等材料,国家对外商投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5.

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